外匯預付款保函
一、產品定義:
外匯預付款保函是指進口方或接受承包的業(yè)主在預付訂金時要求出口方或承包商提供的擔保,即我行向受益人保證,如申請人未能履行基礎合同中規(guī)定的退還預付款義務時,則我行負責償還擔保函規(guī)定金額(或未還部分)的預付款。
二、產品功能:
為客戶提供外匯預付款保函作為合同預付款的支付保證。
三、適用對象:
公司客戶。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有履行涉外合同能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已辦理年檢,并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法人和其他經濟實體;
2. 在我行開有基本往來賬戶或結算賬戶,與我行有經常性、良好的結算業(yè)務往來;
3. 有穩(wěn)定的人民幣或外匯收入來源,經營狀況、信用記錄和經濟效益良好;
4. 有關合同、協(xié)議的內容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5. 能夠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及資產抵押或在我行享有公開/內部授信額度;
6. 反擔保落實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要求;
7. 符合我行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四、操作規(guī)程:
1. 客戶申請。申請人辦理預付款保函時應提供以下材料:開立保函申請書、貿易合同副本、保函格式、對外保函合同、反擔保函、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政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我行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 經辦行依權限審批。如同意開立,則相應扣減授信額度,非我行授信客戶應交存100%保證金。
3. 對外開立保函。我行審核無誤后,根據(jù)《開立保函申請書》對外開立預付款保函。
4. 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報對外擔保情況,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和《對外擔保反饋表》。
5. 對外履行擔保義務。收到保函索賠通知后,應經當?shù)赝鈪R管理局核準后對外償付。
6. 一旦履行擔保義務,經辦行應根據(jù)對外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函向申請人索償。
7. 保函的金額、幣種、受益人、期限等主要條款的修改必須履行與開出保函相同的審批程序。